格律诗的平仄有“粘对”的规则。律诗既要讲究平仄“相对”,又要讲究平仄“相粘”。
“对”和“粘”,作为律诗的格律,确定于盛唐。在律诗形成初期,由于诗律刚刚脱胎于古风,对于“粘对”并不十分讲究,后来才逐渐加以重视,尤其重视“对”,“粘”则居于次要地位。
“相对”指的是一联内(格律诗每两句构成一联)上下句的关系,其平仄声要相互对应,平对仄,仄对平。同时,“对”,也指在一个句子内平仄隔双交错对立搭配的平仄交错的原则。
“相粘”,指的是两联之间的关系。上联的对句和下联的出句。(绝句中的第二句和第三句;律诗中的第二句和第三句,第四句和第五句,第六句和第七句)其平仄声要相同,而不能相对。
所以,“粘对”规则的基本内容:一是一句之内平仄交错,一联内出句与对句要平仄相对;二是两联之间,相邻的两句要平仄相粘。
要注意的是,“粘对”主要是看每句的前两个节拍,即主要是看前四个字的第二字和第四字。因为,第一字和第三字,按“一、三、五不论”,有可能不拘平仄。同时,每句的第四个字后,(五律的第五个字,七律的第五、六、七个字),相邻两句主要是相对的关系,而没有相粘的关系。因为,二、四、六、八句是韵脚,押平声韵,而三、五、七句,尾字均是仄声,不能相粘。
律诗的相对和相粘,如果违背了两句之间相对的规则,便叫“失对”;如果违背了两联之间相粘的规则,便叫“失粘”。